一、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申请案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或仲裁文书副本一份。
3、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一份。如系本院裁判生效的,应提供由审判业务庭出具的生效证明;如系仲裁机构裁决生效的,应提供裁决机构出具的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一份。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该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到本院立案庭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及办理公证手续除外)。
四、执行流程图(见右图)
五、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窗(见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