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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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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版:执行总攻 决战重庆
“执行不能”≠“执行难”!
什么是“执行不能”
 作者:  浏览次数:1233  放大 缩小 默认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拿回被拖欠的案款,而当执行法官穷尽查找手段,仍找不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当事人就会认为法官没有积极作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就必须将每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及时执行到位。然而,现实中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究竟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又有何区别,法官来告诉你!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对被执行人身份及相关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其实就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通过对《纲要》中“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解读可以看出,“执行难”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判决生效后,不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软拖、硬顶、躲避,甚至用以死要挟等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扰执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指由于受执法环境、执行立法不到位因素等影响,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使执行案件该走的程序未走,该调查的线索未调查,该处置的财产未处置,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等,最终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以上两种“执行难”情形,无论哪一种,归咎到一点,其实都是人为主观因素造成。因此,简单定义执行难,就是因为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原本可以执行的案件而难以执行兑现。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则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应当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最通俗的话说,“执行不能”就是根本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而“执行难”是有钱没有执行到。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具体而言:“执行不能”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执行难”主要是因为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
  “执行难”是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主观原因的影响,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法院的懈怠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而“执行不能”是本身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到法律规定限制、政策影响等无法处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
  “执行难”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努力可以避免或解决的,而“执行不能”是法院无法控制的事项,也是不能解决或者暂时无法解决的。

如何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作为一名社会理性人,应当理性地去对待一切事物,理性对待执行,必须正确认识执行难,理性去对待“执行不能”。作为执行申请人,应当改变一种错误的观念,法院并非是万能的,也并非银行,法院应当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做出判决,也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力去执行每一个案件,但并非绝对能保证将每一个案件都能执行到位,虽然这是每一个法院人追求的目标,但也不得不承认,某些案件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兑现,因为这是物质发展的本质规律,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商业活动、诉讼、执行都不例外。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民事行为时,都应当心存这种风险意识,需要考虑的只是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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