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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5日
新闻内容
第A8版:执行总攻 决战重庆
张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  浏览次数:1274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5日,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张某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每月付息150元,还款时间为随时可还。后经张某某多次催收,蒋某某均未还款。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院起诉,我院于2017年3月2日缺席判决,由蒋某某向张某某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蒋某某仍未履行,张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查询了蒋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查询,蒋某某当前月基本退休金(养老待遇)为778元。为保障蒋某某的基本生活所需,承办人没有对该款进行处置,张某某予以了认可。承办人遂到其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石岩村39号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告知该地已被征收,蒋某某已搬迁,无法查找到蒋某某。经再次向张某某询问,张某某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蒋某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蒋某某新的居住地,本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属“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
  对于胜诉的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和确定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时,案件进入执行后,如果通过系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需要申请人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申请人无法知晓被执行人下落,而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等处所进行调查无果后,案件进入了“死胡同”,导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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