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100多万元给中学同窗做生意,因为借条落款时间写错,多次催促还款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刘某将将朋友告上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法官经审理后辨别借条真假,确认了借条时间,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卢某曾经是中学同学,二人关系非常要好。卢某在深圳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陆续从刘某处借款达100多万元。刘某在2011年4月到8月陆续把钱给卢某打过去。2011年7月10日和2011年9月13日,卢某分别向刘某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本来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但由于笔误,写成“2010年7月10日”。后来,刘某多次要求卢某归还借款未果。
卢某认为,落款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的借条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无关联。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原被告不可能不注意借条出具时间。该借条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借条显示的借款已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1年7月10日,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均出现在重庆某酒店内,卢某出入酒店的房间价款由刘某使用IC卡支付,而73万元的借条用纸同样为某酒店的便签,借款日期“7月10日”与卢某入住酒店的日期相吻合,因此借款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系笔误,被告辩称73万元已经偿还,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按照常理,如果被告偿还了借款,理应从刘某处收回借条原件或者是让刘某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单借条仍旧在刘某处,故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没有证据支持,亦不合符常理。且原告2011年4月到8月期间的打款合计74万余元被告认可收到款项,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法官指出,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判决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1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