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某园艺场12棵桂花树,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被告赔偿园艺场经济损失2040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携带锄头,到北碚区金刀峡镇某园艺场,共同盗走3-5公分的12棵桂花树并予以销赃。经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棵桂花树价值20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