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戴萍辞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请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戴萍辞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请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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