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需分别报送的其他资料(具体资料请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属于税法规定有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不同减免税项目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税法没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办理减免税手续前已缴纳的税款,可要求退还,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各减免税项目的具体申请期限请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大厅。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备案类减免税。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企业执行。
2.审批类减免税。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