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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0日
新闻内容
第一版:要闻
离职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作者:记者 曾晓隆  浏览次数:6706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记者 曾晓隆)从单位自动离职后,养老保险一直未缴纳,到了退休年龄还能不能领养老金?日前,记者从区社保局获悉,因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等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据区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现户籍在我市,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2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均可补缴。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本人愿意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镇街个人参保窗口咨询办理。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如下:

1、对19932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对19933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悉,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2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3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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