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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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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新闻
6类人员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作者:记者 曾晓隆  浏览次数:6250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民可到区社保局及各镇街个人参保窗口咨询相关缴费政策

本报讯   (记者 曾晓隆)日前,记者从区社保局获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含雇工)等6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日起,市民可到区社保局及各镇街个人参保窗口咨询相关缴费政策。

补缴范围:6类人员

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区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参保单位和职工。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补缴人员需看清补缴起始时间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局参保。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3月。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3月。

部分补缴对象提供材料有哪些变化

“不同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区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补缴人员均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证明、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另外,个体工商户雇主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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