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露)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我区同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切实保障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全区9000余名困难群众将受益。
据了解,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分别是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8月全区城乡低保对象3.99万户次、5.35万人次,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3236.6万元;特困供养对象2.05万人次,累计发放特困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2055.9万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27人次,累计发放生活补贴92.83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