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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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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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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是区级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区本级预算。预算草案应当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由区人民政府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街道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执行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
  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批复街道办事处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区财政部门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单独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说明,并将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作为附件。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承担审查本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本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并将预先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大财经委。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对街道人大工委预算执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设立五至九人的预算审查监督小组,在街道人大工委领导下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小组组长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本街道区人大代表为主体,也可邀请熟悉财经工作的专业人士参加。
  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区本级预算进行公开评审,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本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公开评审。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决算,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街道人大工委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经街道人大工委预先审查后报区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向街道人大工委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算表;
  (四)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六)上年度项目支出及绩效情况;
  (七)预先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街道经济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十一条 建立街道人大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作制度。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座谈会,街道办事处向街道人大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小组、辖区内区人大代表、有关政策利益相关方代表等,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依据及标准、主要政策措施,以及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有关专项资金当年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听取和了解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重点应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程序是否合法;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细化;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七)专项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八)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的项目安排是否规范、合理;
  (九)街道办事处资产的管理情况;
  (十)“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十一)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预先审查后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随同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一并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街道代表小组应同时审议相应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区本级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并报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备案,同时抄送街道人大工委备案。街道办事处接到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预算公开。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街道办事处的年度预算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改变。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预算年度开始后,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的支出。
  上述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批复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及时分析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对社区(村)财政补贴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六)“先有预算,后再支出”规定执行情况;
  (七)预算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情况;
  (八)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预算审查监督小组、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街道办事处预算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本年度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时,一并报告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街道办事处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依据、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经街道人大工委预先审查后,再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的三十日前,将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随同区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并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的二十日内,向各街道办事处批复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备案,同时抄送各街道人大工委备案。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区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和指导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并提交街道人大工委预先审查。年度决算草案经街道人大工委预先审查后,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街道办事处决算草案随同区本级决算草案一并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二十七条 决算草案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以及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
  (六)区审计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开展审计监督,并将对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的结果抄送街道人大工委。
  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预算审计查出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限时纠正、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区本级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范围,明确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及时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跟踪调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决算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同时抄送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预算法规要求,在接到决算批复后的二十日内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决算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
  (二)违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预决算的;
  (五)其他妨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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