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路48-10号房屋,原承租人章家兴在2007年时,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居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碚民初字第931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4号)判决:解除房管所与章家兴就该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还判决十日内恢复原状,腾房返还房管所。由于章家兴年岁较高,房管所没有就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章家兴已经去世,该房屋不再出租。请章家兴的子女或亲属,于2019年3月27日前腾空房内所有遗留物品。逾期,我们将视为室内所有物品为无主废品处理。
特此通知!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