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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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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文化·服务
“启示”还是“启事”?
 作者:萧建民(重庆)  浏览次数:7277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园内张贴栏里,各种各样的“启示”映入眼帘:有“遗失启示”、有“寻物启示”、有“招聘启示”,有“租房启示”……当然,也有各种“启事”。可谓“启示”与“启事”混杂,“启事”与“启示”同在。以上“启示”纯系误用,均应改为“启事”。

早在20多年前,语文大师吕叔湘先生就写过文章指出,“启示”和“启事”容易误用,两者不应混淆。然而,时至今日,这一误用的现象非但没有绝迹,反而有蔓延扩大、愈演愈烈之势。只要稍加留意,各类媒体以及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商店广场,各种“启示”随处可见。难怪某刊物把“启示”与“启事”的混淆评为我国近年十大语文差错之一。这种误用“是大面积的,长时期的”,是语言运用上久治不愈的顽疾。

那么,“启事”和“启示”区别何在呢?

“启”的本义为“打开”,如“启门而入”。人开口说话露出牙齿,叫“启齿”;不好意思开口讲,叫“难以启齿”。打开封好的物件,叫“启封”,如“巡考教师检查试卷袋完好无损后启封试卷袋”。在信封上的收信人处写“某某同志启”,即请某某同志拆开信封。

由“打开”的意义引申,“启示”的“启”就是“开启、开导”之意,如“启蒙、启发、启迪”。

而“启事”的“启”,则是“陈述、叙说、告白”之意,如“启禀(旧时向上级或长辈告诉事情)”、“启奏(臣子对帝王陈述意见或说明事情)”,还有“启白”、“启告”、“启报”等等。“启事”,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开口说话”,就是“讲事情”

“事”,就是“事情”。而“示”本意是把东西给人看,如“展示”、“示众”、“示威”、“示弱”。再引申为“指示”、“开导”,“让人明白某种道理”。那么,在“启示”中,“启”与“示”是同义并用,就是启发指导,让人有所领悟之意。

“启事”是一种公告性的文体,是为了说明某件事情而需要在公众中传播,采取登报或张贴等方式的文字。而“启示”则是“启发、提示、开导、指引、启迪思想、激活思维、揭示事物的道理让人知道、使人有所领悟”之意。

“启事”是一种文字形式,是显性的,是看得见的;而“启示”是一种心理活动,是隐性的,是看不见的。

“启事”是名词,不能带宾语,而“启示”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可带宾语。人们常常说“受到启示”、“得到启示”,那么得到了什么“启示”,一般还需要把领悟到的道理说出来。例如:“在黑夜里,飞机为什么能安全飞行呢?原来是人们从蝙蝠身上得到了启示。”又如:“张二毛同学总是粗心大意,丢三落四,昨天又丢了手机,刚刚贴出一则寻物启事。这件事情使我们又一次受到启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因此,有事需要告知公众而在媒体上发布或张贴的文字,应当用“启事”,而不能用“启示”。如自己丢了东西,要写“遗失启事”或“寻物启事”,而捡到了别人丢失的物品要寻找失主,则最好写“拾物招领”。此外,机关、团体有事要告知公众,可用“通知”、“布告”或“告示”等,这种文字形式更为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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