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2日,唐某、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唐某、杨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唐某、杨某将某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某公司应在60日内解决唐某、杨某某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恢复装修。而后,唐某、杨某某认为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极大,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唐某、杨某某坚称某公司未将房屋恢复到原装修标准,被执行人某公司则坚称唐某、杨某某要求恢复的装修标准过高,超过判决的内容。
针对本案,本院实地查看房屋多次,并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经本院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在于房屋需要恢复到何种装修标准,鉴于双方当事人因装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维修完成后很有可能出现后续问题,故本院提出用金钱替代履行的方式解决本案,双方当事均表示赞同。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金钱数额,后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报告,由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某、杨某某需恢复装修的金钱,本案得以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房屋问题牵涉万家灯火,事关百姓权益,实践中,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较多。在处理这类民生案件时,执行干警需要掌握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具体到本案,对于恢复原装修的问题,不同的人认识会有偏差,如果一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恢复原装修的义务,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在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金钱替代履行是种不错的选择。可以说,该案以金钱代替履行的执行方式,为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