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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3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欲买房委托两家中介 未履行居间服务中介维权被驳回(以案释法)
 作者:通讯员 刘金丽  浏览次数:6660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民罗某为了购房,先后与两家房产中介分别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和居间合同。最终,罗某在第二家房产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及按揭服务费。不料,却被第一家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代理费及违约金1万元。

签订协议   原告带着客户看了两次房

今年4月,罗某决定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没有更多的房源信息,就四处打听找中介。415日,罗某在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产。就在罗某决定前去看房时,中介公司让罗某签订《委托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就不带他去看房。于是罗某与这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罗某授权该中介介绍房源,并约定罗某(或其亲戚、朋友、授权人、代理人及所在单位之同事)如果成功购入原告介绍的物业,须支付中介购房价2%作为服务佣金,支付时间为双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时。同时约定,被告承诺不会再直接或间接与物业业主联系,并同意即使上述物业最后是由罗某之亲属、朋友、授权人、代理人及所在单位之同事购入,罗某仍须支付上述服务佣金。若罗某违反承诺,在看房后六个月内与卖出方成交的,视为中介代理成功,罗某须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1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中介先后带罗某前去看房2次。

与第二家中间合作成功,被告上法庭

2012417日,罗某的母亲与房屋的售房人及第二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在第二家公司的介绍下,罗某母亲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在原告处看中的同套房屋。罗某母亲支付中介服务费及按揭服务费;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监督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按揭手续及物业交接等。当日,罗某母亲支付给售房人房屋定金。随后,售房人与罗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

原告方得知消息后,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1万元。

居间合同未旅行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某中介公司接受罗某委托购买房产,除寻找合适的房源之外,还应积极斡旋于被告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被告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的居间义务方才履行完毕,中介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本案中,原告方只为罗某提供了看房服务,并没有促成被告与售房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认定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居间义务。而且原告获取的涉案房屋出售信息是售房人在网络上公开的,原告既未事先取得该套房屋的中介权,在带领被告查看房屋后,也未获得售房人对其中介权的追认。因此原告对于涉案房屋没有中介权。原告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也无权限制被告的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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