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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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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新闻
影楼擅用美女照片 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通讯员 郑巧  浏览次数:6656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法庭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所在的影楼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原告杨某曾照得艺术照一套,并未授权给他人使用,但被告余某所经营的婚纱影楼将原告的整套艺术照收录其宣传册中,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相关宣传及经营活动。而被告余某辩称自己没有拿着原告印有“玛雅”标志的相册进行宣传,并且原告的相册是顾客李某来店冲洗的,李某取走了相片,却迟迟没有来取走相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杨某提供的视频资料用于证明被告余某在其开办的婚纱摄影店使用其艺术照作宣传,介绍其业务。而被告余某提出的该照片是其顾客李某来店里冲洗,却未取回的的照片,不存在使用杨某艺术照作业务宣传。综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余某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经原告杨某许可,从而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最终判决余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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