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德川辞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请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德川辞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请重庆市北碚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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