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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新闻内容
第A3版:综合
我区发布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注意!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作者:  浏览次数:1553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记者 霍吕)1月15日,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等内容作了明确。该《通告》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告》明确,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街道、歇马街道、蔡家岗街道、童家溪镇、施家梁镇全区域;东阳街道天府民居南社区、天府民居北社区、丹阳社区、大新社区、黄桷社区、大沱口社区、磨心坡社区;复兴街道太山社区、龙门社区、和源社区、书院社区;水土街道和欣家园小区、和润家园小区、万寿公租房小区;复兴街道、水土街道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同时,《通告》对禁放区域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作了规定,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通告》还要求,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通告》有关规定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通告》施行后,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可向区公安分局(68316110)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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