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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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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新闻
记者帮你打听怎样申办超龄养老保险
 作者:记者 王富理  浏览次数:6549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一条消息引起众多读者咨询

记者帮你打听怎样申办超龄养老保险

本报讯  (记者 王富理)本报今年92期刊登了一条题为《超龄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的消息后,有十几名读者到天生街道办理了超龄养老保险,也有读者纷纷来电或直接到本报社询问如何申办超龄养老保险。就此,记者帮读者向区社保局作了打听。

据区社保局负责人介绍,在今年内申报参保并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可领取从201171日起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和以前相比,申办超龄养老保险的门槛降低了很多。”区社保局局长刘婧渝说,凡在去年630日(含)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也没有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曾经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居民,均可申办超龄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超龄人员(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8万元左右。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2011年每月可领取养老待遇680元左右,2012年调整待遇后,每月再增加115元。

“在以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超龄人员还可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刘婧渝介绍,超龄人员年龄超过70岁后每月可增加50元高龄养老金,超过75岁再增加50元,超过80岁再增加100元。

区社保局负责人提醒,凡是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如退伍军人和返城知青等)的超龄人员,连续工龄每满1年可计发18元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工龄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

参保申报时,超龄人员凭有关资料到其最后一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家用人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到所在地经信委、商委或镇街社保所等部门申报。

据了解,相关规定旨在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人员还提醒市民,如果超龄人员参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数据表明,从20117月至今,全区已有2050余人申报超龄养老保险,已有1220人领取到养老待遇,累计共发放1729万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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