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中、张强琴、刘路、张永勤、成映委、江秦、明道庆、徐承容、张荣兵、姜永芬、顾雪勇、李光琴、唐友明、曾远辉、黄建飞、吴永红、唐渝、焦兴惠、江波、叶秀、余万忠、黄春碧、李安维、梁晓丽、张杰、刘利萍、文相虎、罗晓丽、艾路银、肖贤英、李恩华、余春燕、李朝东、廖小培、张静、朱传芳、廖昌德、张青:
你们因违法生育一案,北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调查终结,依法分别下达北碚区碚计生征告字 [2012]270号(成映委、江秦)、[2012]257号(明道庆、徐承容)、[2012]263号(张荣兵、姜永芬)、[2012]268号(顾雪勇、李光琴)、[2012]267号(唐友明、曾远辉)、[2012]262号(黄建飞、吴永红)、[2012] 264号(唐渝、焦兴惠)、[2012] 271号(江波、叶秀)、[2012]255号(余万忠、黄春碧)、[2012] 266号(李安维、梁晓丽)、[2012]258号(张杰、刘利萍)、[2012] 273号(文相虎、罗晓丽)、[2012]256号(艾路银、肖贤英)、[2012]265号(李恩华、余春燕)、[2012]260号(李朝东、廖小培)、[2012] 272 号(刘路、张永勤)、[2012]259号(张静、朱传芳)、[2012]261号(廖昌德、张青),《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刘路与张永勤于2010年7月8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750元,合计征收45400元。
成映委与江秦于2009年8月3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850元,合计征收43700元。
明道庆与徐承容于2008年5月23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00元,合计征收36000元。
张荣兵与姜永芬于2008年4月25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00元,合计征收36600元。
顾雪勇与李光琴于2009年4月27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850元,合计征收43700元。
唐友明与曾远辉于2010年5月4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750元,合计征收45500元。
黄建飞与吴永红于2007年10月4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924元,合计征收91848元。
唐渝与焦兴惠于2005年6月29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250元,合计征收28500元。
江波与叶秀于2009年10月24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850元,合计征收43700元。
余万忠与黄春碧于2005年6月24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250元,合计征收28500元。
李安维与梁晓丽于2009年3月9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850元,合计征收43700元。
张杰与刘利萍于2010年6月15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750元,合计征收45400元。
文相虎与罗晓丽于2011年5月15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700元。
艾路银与肖贤英于2006年12月23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400元。
李恩华与余春燕于2007年4月12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7700元。
李朝东与廖小培于2007年9月22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征收6000元。
张静与朱传芳于2008年5月28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征收6000元。
廖昌德与张青于2009年7月6日(生育地点不详)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征收6000元。
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你们有向北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逾期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