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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0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解答(民政之窗)
 作者:   浏览次数:6578  放大 缩小 默认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初审合格的材料,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并作好会审记录,形成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符合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审批纳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花名册》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区财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后,取消原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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