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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0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答(民政之窗)
 作者:   浏览次数:6611  放大 缩小 默认

八、如何进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机构建设、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生活照料、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并接受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经费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9174号)精神,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供养服务。根据建设规模、硬件设施、供养人数、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与院办经济的不同,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评定为一、二、三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评不上等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不合格敬老院,必须进行整改,整改运行一年后可重新申报评定等级。

城市“三无”供养政策解答

一、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对象是哪些?

户籍属我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户籍的特殊困难人员,简称“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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