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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5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出租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通讯员 张小会  浏览次数:6786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客受伤获赔偿

本报讯      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由于出租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客下车受伤获赔6万多元。

201127日下午140分,原告唐某某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行至终点时,原告开车门右脚下地向前走时,左脚被前座椅套套绳绊住,摔倒在地受伤。唐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北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右),共用去医疗费19524.69元。同时,医嘱定期复查并建议休息7个月。经伤情及续医费鉴定,唐某某损伤属于十级伤残,尚需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约需人民币10000元。

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唐某某在乘坐被告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到达终点时,开车门下车,被座椅套绳绊住摔伤。被告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承运人有为乘客提供车内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原告唐某某的左脚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原告唐某某受伤的主要损失即80%的责任;原告唐某某作为成年人乘客,下车时亦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部分损失。

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唐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次赔偿金、鉴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4048.59元,由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7238.87元,其余由原告唐某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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