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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4日
新闻内容
第四版:健康
行政强制的相关知识
 作者:   浏览次数:7169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的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要遵守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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