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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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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版:要闻
我市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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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区县党委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重庆日报讯(首席记者 陈维灯)11月25日,我市正式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九章六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市级审判和检察机关,中央在渝机构,公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以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制定环保工作责任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需要;是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需要;是落实环保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系统推进环保体制改革的需要。
  《规定》强调,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市和区县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规定》明确,区县党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区县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支出,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规定》明确了38个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这些部门的主要工作包含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等。
  《规定》要求落实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引导其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原载2016年11月26日《重庆日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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