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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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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社区·民生
非法集资花样多 案例教你来识别
 作者:记者 霍吕  浏览次数:5759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频频翻新花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空子,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打着各种旗号从事欺诈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为此,本报特梳理几桩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供市民借鉴防范。

案例一:某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回放:20056月,某省公安机关破获了某市某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20027月至200412月间,该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2007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该集团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是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有的明知是陷阱,仍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广大市民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集资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案情回放:24岁的刘某于20073月注册成立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刘某任法人代表,杜某任操作部负责人。

200717月,刘某、杜某通过某网站推出了“掘金理财”、“实战理财”、“至尊理财”等多种投资理财品种的广告,并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与全国30个地区600余名投资者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共吸收资金1亿多元,获取管理费、投资理财利润分成款共计750余万元,其中刘某分得180余万元,杜某分得130余万元。

20078月,某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9月刘某和杜某被批准逮捕。20085月,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和7年,并处以罚金200万元和150万元。

警方提醒:当前,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申办无前置许可,注册登记便捷,发展迅速。由于此类公司业务范围边界不清,缺乏监管主体,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超出工商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甚至发布虚假广告,从事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非法理财、变相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大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迷信网上的传言和小道消息,也不要轻易相信投资中介类公司的发财神话,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三: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案情回放:2007年以来,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某超市招聘酒业代理(经销)商为幌子,采用异业联盟卡充值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广大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大量吸收公众存款。

20098月,该公司被立案查处。20109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个人罚款50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个人罚款20万元;被告单位处罚金1000万元。

该案涉及该市10余个区县2049人,涉案金额达7900余万元,是该市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提醒:由于受害者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防控措施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此类犯罪容易坐大成势。投资者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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