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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2日
新闻内容
第四版:新闻
理发店竟取名“飞发走丝”(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作者:记者 卫庆秋 摄  浏览次数:6258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日前在金刀峡镇采访时发现,一家理发店竟以“飞发走丝”命名,即谐音“非法走私”。一些路过的游客表示,用谐音取名虽然有创意,但这样的店名未免有哗众取宠之嫌,很“三俗”,不可取。

记者上网搜索后发现,使用“飞发走丝”这一名字的理发店并不罕见,仅重庆的北部新区、万州区、石柱县,就有取这名字的理发店。而此前,南滨路一家理发店取名“飞发走丝”被投诉,最终改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店堂招牌文字不得使用低俗和不文明的用语,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飞发走丝”虽不是低俗用语,但因为谐音有歧义,商家应避免使用这一类不当词语作店名,以免引起争议,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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