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和渝社险发〔2013〕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补缴历年职工养老保险费均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补缴2003年7月至今养老保险费的,请在2013年12月22日以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2014年1月1日以后,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此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