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兰天)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区将从下月起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
据介绍,此次调标,城市低保标准达到我市去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将惠及全区7929名低保对象,2810名特困供养人员,89名孤儿、艾滋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城市低保标准较上年同期提高了16元,同比增长2.58%;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了19元,同比增长3.8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了21元,同比增长2.61%;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均同比提高21元,分别增长1.6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