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在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区人代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时,公民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会议的活动。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自愿申请或应邀旁听区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公民旁听的会议及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民旁听的公告。
第五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报名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本人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申请。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六条 公民旁听区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区人代会秘书处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区人代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区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对申请旁听公民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报名人数和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等因素确定旁听人数和旁听人员名单。在区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区人代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许可旁听的公民,并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同时,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未被许可旁听的公民。
第七条 旁听公民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和会议材料,准时入场,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旁听。
第八条 旁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旁听区人代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二)可以阅读会议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区人代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对会议审议、讨论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经区人代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和整理后,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旁听公民;
(四)旁听会议的公民不能在会上发言和提问,在会议期间无发言权、表决权;
(五)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干扰会议的进行。
第九条 公民在旁听区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人代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决定,取消其当次会议旁听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