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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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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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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物业交付之日?
  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买受人依照该通知接房的时间。买受人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交付。
  二、什么是共有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什么是共有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
  是指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五、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哪些主要事项?
  1、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3、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
  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
  6、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7、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8、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2、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4、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物业服务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应当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不高于七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1、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3、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5、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6、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7、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8、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
  9、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10、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饲养犬只;
  11、在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家畜家禽,或者在畜禽限养区内违规养殖畜禽;
  12、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13、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4、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可以利用小区住宅改造为民宿吗?
  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十、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小区的车位(库)可以对外吗?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违者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者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哪些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1、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小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2、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4、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6、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十四、保修期满后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如何分配?
  1、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2、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3、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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