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广告刊例 | 进入主站
往期回顾
2013年01月29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民生·社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   浏览次数:6590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一)区委、区政府等区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及人口密集场所,道路、桥梁、铁路、轻轨等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七)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覆盖区域,苗圃重点防火单位;(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的划定。向东至碚东大桥东阳下口和七一桥北桥头,向南至龙凤桥北桥头,向西至迴龙小区,向北至北温泉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以内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1329日(农历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224日(农历二○一三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327日至24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五、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特别是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六、禁止事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区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七、应遵守的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保护;(七)禁放区域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八、举报事项。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316025(区燃放办)、68316023(区公安分局)、68863763(区安监局)、68317802(区工商管理分局)。

九、依法处理事项。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225日止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3118

上一篇 下一篇

新闻热线:68863815 68319632 邮箱:bbb3815@163.com QQ:34428068 CopyRight 2009-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北碚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渝ICP备09011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