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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新闻内容
第A3版:综合
劝君更尽一杯酒 民事责任惹上身
 作者:  浏览次数:1727  放大 缩小 默认

  

  摆宴祝寿、把酒言欢,是待人接客的传统习俗,席间劝酒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亦较为普遍。然而,市民谭某在席间向老友劝酒后,致老友醉酒后不慎摔伤,谭某也因此担了责。
  事件回顾:
  去年,市民谭某60岁生日,邀请余某等老友前来小聚,酒桌上大家聊起过往经历分外高兴,推杯换盏好不热闹。喝至酣处,余某对谭某等人直言,自己身体大不如前,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但谭某认为相聚难得,依然热情劝酒。余某盛情难却继续喝酒,几杯下肚后醉态渐显。
  酒后,余某因家离得近,加之不愿给老友添麻烦,便坚持独自步行回家。谭某想着当过兵的余某身体好,对此并未在意。谁知,过量饮酒的余某在回家途中从石梯上不幸跌倒,被路人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大腿骨裂,花费医药费8万多元。
  事后,余某家属以谭某恶意劝酒为由,要求谭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药费。但谭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谭某既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余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在余某已表明不胜酒量的情况下,谭某明知余某酒量不行,过量饮酒会损害余某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余某饮酒过量致其损害,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
  我国对聚会饮酒出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各地法院均有一些判例对该情况有具体的判决。
  经记者梳理发现,聚会饮酒出事在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共同饮酒组织者与参与者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某些情节,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情节包括: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共同饮酒组织者与参与者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即饮酒时提醒、劝阻以及酒后照顾、护送、通知义务;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综上,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各地法院已有判决。鉴于此,朋友之间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本是件趣事,但切记莫要“喝”出伤害。
  本报记者 霍吕 通讯员 陈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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