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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5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综合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主体多在“重要岗位”
 作者:通讯员 王涛  浏览次数:6749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案件涉案金额也较大。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为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着较高的文化程度、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之所以敢以身试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心存侥幸。

重庆某国有矿业公司矿场队长郭某冒领职工工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张某等4人到重庆某国有矿业公司打工,矿场队长郭某为张某等人办理了工资卡,在工资卡办理期间,张某等人的工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由于矿场的劳动强度较大,张某等都感到身体吃不消。于是不久4个人就一起离开了矿场。虽然后来他们也回来过几次,但都是做些零星活,始终没有找郭某要过工资卡和工资。事实上,张某等离开矿场不久,他们的工资卡就办好了,公司还补发了前几个月被拖欠的部分工资,但郭某却隐瞒了这件事。

张某等人走后,郭某继续帮他们在每天的考勤表上签到。“工资是根据考勤情况核算的。”郭某当时身兼数职,不仅是矿场的队长,还是考勤员和工资核算员。公司继续将张某等4人的工资如期打到工资卡上。?郭某利用办卡时的原始密码,多次从他们的工资卡取现,并把这些钱大部分花在高消费和赌博上,几个月的时间里,就输掉10多万。

后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偶然得知张某4人早就离开了矿场,迅速将情况反映给了公司领导。2011年下半年,公司正式辞退张某等4人,并彻查此事。案件随后移送检察院进行侦查。

经检察机关侦结,郭某在短短8个月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造假,骗得张某等4人工资及奖金等共计30余万元。随后,检察机关以郭某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久作出判决,郭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退赔所得赃款。

北碚区检察院在此建议:国有企业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企业及主管部门更要抓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法制警示教育,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制度防线,健全包括人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杜绝少数不法分子钻制度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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