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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1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通讯员 向品  浏览次数:6634  放大 缩小 默认

姐妹互换名字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无效!

妹妹要结婚,却因未到法定年龄扯不到结婚证,于是妹妹就冒用姐姐的名字登记结婚。而姐姐结婚时,只好也冒用妹妹的名字。10年后,已经离婚的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当年姐姐的结婚登记。日前,北碚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姐妹俩互相冒用对方名字结婚,造成婚姻登记错误的案件。法官当庭判决姐姐当年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原告王某系第三人小晓(化名)之妹,199212月,原告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小晓的名义与陶某登记结婚。19987月,第三人小晓与龙某在被告处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小晓在填写前述表格及提交资料时,均冒用了王某的姓名,只是使用了小晓本人的相片。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出和第三人龙某一同申请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原告王某本人,便给原告和第三人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由于王某、小晓相互冒用对方的名义登记结婚,造成了二人的户口错位。20066月,王某以小晓的名义与陶某办理了离婚登记。20106月,应小晓和龙某的要求,并经相关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为他们换发了婚姻登记证。而在婚姻登记档案里,王某与龙某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于1998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

北碚法院认为,19987月,小晓冒用王某的名字与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小晓和龙某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行为,其应对行为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从被告作出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实质来看,由于系在王某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结婚的实际主体并非王某,故该婚姻登记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应属于无效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由于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本案原告王某的起诉应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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