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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5日
新闻内容
第三版:新闻
重庆市工商局出台37条新政 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作者:据人民网  浏览次数:6691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或“重庆市”名,将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民企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经营活动,无须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昨日,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7条新政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注册资本:试行货币“零首付”可实物出资

此次新政放宽了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可进入交通、能源、金融、电信等领域;还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公司股东可以商品、电脑、设备等作为首期出资。

企业取名:名称冠“重庆”不限注册资本

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放宽了民营企业的取名限制,名称直接冠“重庆”或“重庆市”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市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吴岗说,以前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才能使用“重庆”或“重庆市”字样,100万元以下只能用某区或某县冠名。但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很多人觉得以“重庆”开头的公司,“块头”、实力都要比以区县开头的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某些具有实力的中小企业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工商部门特地放宽了限制。

工商部门还鼓励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而提高我市民企的知名度。

经营场所:住宅内搞商务无须业委会同意

“经营场所也是导致办照难的‘拦路虎’,今后这一障碍将得以缓解。”吴岗说,以前要使用住宅作为经营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时,需经所在地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现在这个中间环节被简化了。

《意见》允许民企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商务办公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无须再经所在地业委会或居委会批准。且除了房屋产权证以外,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

企业备案:文化创意等微企无须专门备案

《意见》还提出,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人员办微企,可直接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办,无须再到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以前,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企的数量一直不太多,主要是因为创业者除了到工商部门提交材料,还要到文广新局等多个部门备案。”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说,按新政,工商部门将会根据微企申办者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项目予以认定,由工商部门将相关情况定期抄告当地文广新局、经济信息委备案。此外,三峡库区移民可凭销号合同原件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无销号合同原件的,由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其中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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