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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新闻内容
第A3版:要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号
重庆市北碚区宪法宣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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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当场接受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其任命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部门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长、副科长、站(所)长、主任、副主任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镇人民政府任命的主任、副主任、站(所)长、副站(所)长、队长、副队长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人大主席团指导。
  第九条 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未组织宣誓仪式,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及时组织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组织实施;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宣誓人因故无法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可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规定时间内,另行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主持。因故无法参加宪法宣誓人员,可由任命机关另行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承办有关具体事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承办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第十二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当位置设置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誓方案。
  宣誓的具体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7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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