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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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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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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期我们对广大业主非常关心的和平时生活居家需要用到的物业管理知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解读,帮助大家了解物业管理,减少矛盾,避免误解,合法维权,共建文明和谐小区。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一、什么是业主?
  是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二、什么是物业?
  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三、什么是物业使用人?
  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业主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六、什么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七、业主大会可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补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3、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4、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6、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7、依法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9、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八、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九、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十、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如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十一、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3、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是,业主大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十二、公职人员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吗?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到11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均可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7、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8、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接待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查询其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十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有劳动报酬吗?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十五、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哪些行为将会依法受到处理?
  1、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等方式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
  2、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停车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相关费用;
  4、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违规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6、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7、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或者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8、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9、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成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十六、业主委员会即将换届,哪些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自换届改选筹备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2、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3、处分业主共有财产;
  4、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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