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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5日
新闻内容
第A3版:综合
远离邪教 珍爱生命
 作者:  浏览次数:1159  放大 缩小 默认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中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2017年1月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列》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碚区委政法委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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