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大、中专除外)、出国留学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八)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四、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低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如何处理?
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