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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5日
新闻内容
第四版:副刊·服务
城乡低保政策解答
 作者:   浏览次数:6776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大、中专除外)、出国留学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八)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四、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低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如何处理?

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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