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重庆海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登记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101号31幢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绍林,职务: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2日